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
丙○○被告戊○○
號被告工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二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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