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許明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許真善子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許真善子(女,○○年即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州○○郡○○庄○○000番地)於民國42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許真善子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許真善子與聲請人同為被繼承人 許鬧 碖之繼承人,而許真善子為 許鬧碖 之次女,即聲請人之胞姐,許真善子於民國(下同)31年間設籍○○州○○郡○○庄○○000番地,嗣光復後之35年10月1日許真善子仍未辦理初設戶籍,亦未載有出養之紀錄,迄今已逾75年之久,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為早日確定與許真善子相關之權利義務,爰聲請爰聲請准許宣告許真善子死亡。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許真善子於35年10月1日即未辦理初設戶籍,亦無出養記錄,迄今已失蹤逾75年一節,業據其提出手抄戶籍謄本、臺南市佳里戶政事務所106年11月8日函1紙為憑(參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10頁、第22頁),依上開戶籍謄本資料,許真善子於日據時期尚有設籍於「○○州○○郡○○庄○○000番地」之登記資料,並記載其係「昭和00年0月0日生」、「父許鬧碖、母 許氏 樹蘭」等語。又國民政府於臺灣光復後,曾實施戶口清查,並於35年10月1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而據聲請人向佳里戶政事務所函查之結果,據覆略以:「許真善子僅日據時期有一則出生記事,無死亡記事;光復後則無資料;另查看臺灣端光復戶籍資料戶內成員亦無00年0月0日生者」等語,有該所106年11月8日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2頁),故依現存戶籍資料查無許真善子於35年10月1日申報初設戶籍登記之紀錄等情無誤。而許真善子於臺灣光復後未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原因,不外乎失蹤、死亡等因素所致,再佐以證人即聲請人之胞兄 許義郎 於本院106年11月20日到庭證稱:「從未見過許真善子,父母、親人及長輩均未提過有許真善子」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9頁),益徵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應非虛妄,堪認許真善子至遲於35年10月1日即處於失蹤之狀態,迄今仍行方不明之事實為真正。而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院並於106年4月7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1月7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許真善子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四、許真善子自35年10月1日失蹤,計至42年10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