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222號聲請人 廖婕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張子函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