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159號聲請人 許志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家維林敬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