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7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757號原告 賴力瑋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執行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另有其應補正事項,亦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