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5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74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乙○○最近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