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
0.0163公克)、吸食器1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志峰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13日緩起訴期滿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包、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500106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顏麗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