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淼超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謝誠恩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同段386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承上,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完整聲請狀。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