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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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簡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2號聲請人 蘇孝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敏絜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敏絜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郭浩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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