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94號聲請人 范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徐承佑 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6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iPhone13Pro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准予發還范雅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范雅雯已獲不起訴處分,顯見偵查已臻完備,扣案iPhone13Pro手機1支既非違禁物,也非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用之物,無扣押必要,為此聲請發還等語。
二、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被告徐承佑等人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遭警方持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扣得iPhone13Pr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等情,有本院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附卷可稽。嗣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對聲請人為不起訴之處分,僅對被告徐承佑、 沈詠傑江宇翔賴亮成 等人提起公訴,且未將扣案iPhone13Pro手機1支列為本案犯罪證據及聲請宣告沒收。又本院函詢檢察官對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意見後,經檢察官函復對聲請人聲請發還沒有意見,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8月9日 彰檢曉信 113偵4092字第11390398860號函存卷可參。而本院考量並無證據可資認定扣案iPhone13Pro手機1支與本案有何具體關聯,又非屬違禁物,尚難認該扣案手機有繼續留存扣押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iPhone13Pro手機1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冠慧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聲 字第 894 號裁定(113.08.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易 字第 766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