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清武選任辯護人陶德斌律師
王進勝律師 李汶哲 律師被告 翁東佑 選任辯護人 葉天來 律師被告 許鴻德 選任辯護人 吳文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清武、翁東佑、許鴻德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高清武、翁東佑、許鴻德3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102年1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2年4月24日、同年6月24日、同年8月24日、同年10月24日執行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於
102年12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分別訊問被告翁東佑、高清武及許鴻德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2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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