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668號異議人 許雅舜 異議人因債權人 蔡政璜 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而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依債權人蔡政璜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6日對聲明異議人就損害賠償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102年10月25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惟異議人遲至102年11月15日始提出異議,此有送達證書及蓋有本院收狀章之聲明異議狀各一份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揆諸前開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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