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12號上訴人即原告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友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臻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43,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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