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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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73號上訴人 李清水 住高雄市○○區○○路○○號(中山大學海洋
環境工程學系)被上訴人 林偉弘 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7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