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劉玟
張郁銘 張郁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張坤源 於民國86年11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1月6日起至116年11月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張坤源邀同相對人張郁銘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2,400,000元,詎自
107年2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996,50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交易查詢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雲院忠非信決107年度司拍字第5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0年6月23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5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 海豐崙朱丹灣 │52-29│113│全部│劉玟汝應有部分3分之1││0││││││││張郁銘應有部分3分之1││1││││││││張郁宗應有部分3分之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56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177│雲林縣斗六市海│雲林縣斗六市武│2層住家用、加│一層54.99│116.25│全部│劉玟汝應有部分3之1││0│7│豐崙段朱丹灣小│昌街260巷37號│強磚造│二層54.99│││張郁銘應有部分3之1││1││段52-29地號│││電梯樓梯間│││張郁宗應有部分3之1│││││││6.27││││││││││││││││││││││││└─┴───┴───────┴───────┴───────┴─────┴────────┴──────┴────────────┘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