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奕慶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奕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奕慶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並定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78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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