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顧小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顧小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顧小美因犯違反公平交易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05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9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