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3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吳昀玲 債務人林 淑子
一、債務人吳昀玲、 林淑子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吳昀玲、林淑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吳昀玲、林淑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吳昀玲、林淑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昀玲前就讀私立三育高級中學及私立五育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林淑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以下同)205,693元整,其中附表編號1至2係債務人於民國100年8月19日及附表編號3至4係102年8月30日各與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300,000元整,動用期限分別自100年8月19日起與102年8月30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5年5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62%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
2.62%。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吳昀玲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4,87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淑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3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昀玲、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2%│││20300│淑子│4月01日起│││││元│││││├──┼───┼─────┼──────┼──────┼───────┤│002│新臺幣│吳昀玲、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2%│││54570│淑子│4月01日起│││││元│││││├──┼───┼─────┼──────┼──────┼───────┤│003│新臺幣│吳昀玲、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2%│││40000│淑子│4月01日起│││││元│││││├──┼───┼─────┼──────┼──────┼───────┤│004│新臺幣│吳昀玲、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2%│││40000│淑子│4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昀玲、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300│淑子│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昀玲、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570│淑子│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吳昀玲、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000│淑子│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吳昀玲、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000│淑子│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