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4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93年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0,000元整,其中借款250,000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2月18日至民國98年2月18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另提供借款人活期/活儲透支額度新臺幣10,000元整,利息按借款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固定計息,按月計付,且每動用一筆借款時(於自動化設備取款、轉帳時,每取款轉帳一次均視為動用一筆借款),收取動用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整並計入當日借款餘額;且借款人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或遲延情事等,得由聲請人定時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借款人已償還之借款額度,轉換為活期/活儲存款透支,且該項額度轉換不以一次為限,但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透支額度以新臺幣120,000元為限。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信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7月1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信約定書、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家明│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42,49││月18日起│││││2元│││││├──┼───┼─────┼──────┼──────┼───────┤│002│新臺幣│李家明│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83,912││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家明│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2,49││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家明│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3,912││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