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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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71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