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187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嘉齊賴月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嘉齊、賴月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陳嘉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已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讓與經通知債務人等之證明文件到院供辦(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280號裁判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研討結論參照)。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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