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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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49號原告 顏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美鈺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473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1.9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900元/平方公尺=130,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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