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琨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所為101年度審訴字第71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增列「累犯」,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應增列「被告前因傷害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九年八月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據上論斷欄應增列「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漏植「累犯」,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漏植「被告前因傷害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9年8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據上論斷欄則漏植「刑法第47條第1項」,爰均予以增列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