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23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鄭健萍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