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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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09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被告力傑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潭水 被告 陳人傑
林琳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力傑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力傑公司)、林琳蓁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貳、事實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力傑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14日,邀同被告陳人傑、林琳蓁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109年1月1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1月15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並簽訂借據乙份。
(二)被告力傑公司另於109年7月7日,邀同被告陳人傑、林琳蓁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於109年7月8日向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8日起至114年7月8日止,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編號2所示。
(三)被告力傑公司之支票於109年8月28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力傑公司仍積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陳人傑、林琳蓁均以:就原告之主張表示認諾。
(二)被告力傑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電腦連線查詢單、本行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催告書及送達回執聯影本、存款抵銷函、撥還款明細表查詢單、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清冊等文件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69頁),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見本院卷第120頁)。被告陳人傑、林琳蓁就原告之主張已為認諾之表示。而被告力傑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本件被告力傑公司既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清償,而被告陳人傑、林琳蓁為被告力傑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原告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3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劉桉珍附表:
┌──────┬────────┬───┬──────────┐│債權本金(新│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臺幣)│(民國)│年息)│(逾期清償在逾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加│││││付10%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加付20%利息)│├──────┼────────┼───┼──────────┤│1,547,378元│109年09月04日起│2.65%│109年09月16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償日止││││││├──────┼────────┼───┼──────────┤│2,950,800元│109年08月08日起│5.22%│109年09月09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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