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6號原告 蔡宏琨 被告 黃月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謝昀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