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89號原告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聯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