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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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17號原告 蕭永隆 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