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89號上訴人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訴訟代理人 張瑞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聯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