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告 許庭郢 被告 鄧仲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陳報有無收到被告依刑事判決附表應給付之款項。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