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440號),經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又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編號一「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乙○○」之照片壹張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應沒收之物」欄所示偽造「甲○○」之署押均沒收。上述所宣告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附表各編號「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乙○○」之照片及偽造「甲○○」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本院97年10月28日審判筆錄第2頁參照)。
二、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車輛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而被告被查獲後,為免因前所涉之刑事案件而遭緝捕,竟於侵占被害人之駕駛執照,進而變造後冒用應訊,足生司法偵審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造成被害人之名譽受損,惡性非輕,惟渠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犯罪之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照片及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337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應沒收之物│├──┼──────────┼──────┼────────────┤│1│駕照號碼Z000000000號│相片欄│附貼之乙○○相片壹張│││之甲○○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草圖空白處簽│偽造之「甲○○」簽名壹枚│││草圖)│名│、指印壹枚│├──┼──────────┼──────┼────────────┤│3│97年7月24日19時5分調│受訊問人欄、│偽造之「甲○○」簽名拾枚│││查筆錄2份│被詢問人欄││││├──────┼────────────┤│││受訊問人欄、│偽造之「甲○○」指印拾陸││││被詢問人欄、│枚││││筆錄內文騎縫│││││處││├──┼──────────┼──────┼────────────┤│4│三軍總醫院臨床病理科│報告單空白處│偽造之「甲○○」簽名壹枚│││分析報告單│簽名│、指印壹枚│├──┼──────────┼──────┼────────────┤│5│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申請人簽收欄│偽造之「甲○○」簽名壹枚│││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指印壹枚│││人登記│││├──┼──────────┼──────┼────────────┤│6│和解書│甲方簽名及肇│偽造之「甲○○」簽名貳枚││││事損害情形簽│、指印貳枚││││名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