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105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80年10月25日結婚,詎被告於90年間染上吸毒惡習,從此不能自拔,雖經勒戒,依舊如故,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刑事庭於96年8月17日以96年度訴字第1793號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同年9月13日確定,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認諾原告之請求。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認諾效力之規定,於婚姻事件,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7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雖認諾原告之請求,惟揆諸前揭法條,應不生訴訟上效力,亦不得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80年10月25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被告因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刑事庭於96年8月17日以96年度訴字第1793號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同年9月13日確定等事實,除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件為證外,並有本院調取之前開案件刑事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件可稽,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他方除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外,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第105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因施用毒品海洛英,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揆其所犯,依社會上一般觀念而為觀察,其所為勢必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自應許原告據以請求離婚,復因被告遭判處之徒刑係於96年9月13日始確定,而原告則係於96年10月2日即提起本訴(見附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尚未逾1年之法定除斥期間。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據以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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