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林泉 送即 林周玉華 之繼承人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004股票號碼中關於「081NX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81NX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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