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35號聲請人 張蓉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湘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台端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本票原本11紙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