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俊森 (原名 王椲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秀珍 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3號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77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