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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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13號原告 謝來益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佑儀 即 林淑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2,305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及繕本1份(請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