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 林楊阿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圓淨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提出所有坐落湖日段第277地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