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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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09號原告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舜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