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慶義 、 涂達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10,000元(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原請求3億元,惟於100年4月13日具狀表示刑事部分如敗訴請移民庭,且就110,000元先為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請求判命被告登報道歉,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68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4,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