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7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76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8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放款帳務
主檔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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