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一六三三、一六四八、一六七五、一六七六、一七二
三、一七二四、一七五八、一八六九、一八七五、二一○六、二四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乙○○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主任公證人,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上訴人乙○○為台北市○○○路永信公證處企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實際負責人,營業項目為土地等不動產鑑定及仲介營造公司牌照買賣,自民國八十一年七月間起,適逢營造業蓬勃發展,乙○○竟萌非法變更或買賣營造公司牌照以謀取暴利之意圖,乃基於偽造文書及行賄桃園地方法院主任公證人甲○○之概括犯意,而由甲○○偽造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證書,以使渠等取得不實之機具公證書之方式,供其為客戶、變更、升等登記等手續,而從中牟利,至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止,計由乙○○公司職員 魏耀文王淑儀張文姿周晉竹 等人於辦理誠信等營造公司機具公證時,分別交付甲○○賄款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元、二萬元、六千元、五千元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乙○○、甲○○部分之科刑判決,仍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乙○○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論處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之判決,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認定「魏耀文於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辦理信誠營造公司機具公證時,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辦理裕大及臻業營造公司機具公證時,各致送三千元賄款給甲○○,八十二年三月間辦理宏圖、保佳、羅浮宮、中冠、佳陞營造公司機具公證時,均致送二千元至四千元不等之賄款,全部計二萬四千元。」(原判決第三頁正面事實二之㈠)。然魏耀文於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訊問時係供,甲、乙、丙級營建牌照機具鑑定公證賄款各四千元、三千元、二千元,辦理裕大營造及臻業營造機具鑑定公證均是乙級,送六千元,辦宏圖營造機具鑑定公證送二千元,其餘信誠、保佳、羅浮宮、中冠、佳陞等營造公司機具鑑定公證送二千至四千元之間(見偵字第一六三三號卷第八頁反面、第十二頁),並未明確供稱所送賄款之總金額。又其於第一審審理中則供,共八件,賄款多少不知,於法官訊問是否為二萬三千元時,稱是的(一審卷㈡第三二四頁),原審認定係二萬四千元,已與卷內資料不合,而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又關於三級營建牌照機具鑑定公證賄款,王淑儀、張文姿所供與魏耀文相同(見偵字第一六七五號卷第五頁反面、第一七二四號卷第二十三頁),而甲○○、乙○○、 易天平 則稱係三千元、四千元、五千元(偵字第二一○六號卷第六頁反面、第一五○八號卷一第一○八、一五一頁反面、偵字第一七二四號卷第七頁),究何者可採﹖而原判決既認魏耀文所供送八件賄款可信,如果非虛,則應可依其上開所供賄款標準,查明其未供明確之賄款數額之信誠等五家營造屬何級,而計算出其所送之賄款總額,原判決認甲○○此部分係收受二萬四千元,而未說明其所憑,亦屬理由不備。㈡、原判決認定「㈡王淑儀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及同年月三十日分別辦理樹立、豐順營造公司機具公證時,各致送賄款五千元,另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辦理建誠、健行營造公司機具公證時致送賄款一萬元,全部合計二萬元。」(原判決第三頁正面事實二之二)。然王淑儀於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訊問及檢察官時係供,乙○○將信封封好交給,行規係丙等二千元,乙等三千元,甲等四千元,詳細件數不清楚,約十餘次,要問乙○○等語(偵字第一六七五號卷第五頁反面、第六頁、第九頁反面、第十頁),並未明確供述係辦何家營造業及所送賄款金額,原判決引其證述而為上開事實之認定,亦有與卷內資料不合之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又依甲○○於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訊問時坦承係其承辦之八十一年七月起至八十四年七月止之公證書分類表(見偵字第二一○六號卷第八至三八頁),其中並無其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二日由王淑儀為代理人辦理健行營造公司機具鑑定公證(見該卷第十六頁),究實情如何﹖自有詳為查明之必要,原判決遽認甲○○此部分係收受二萬元,而未說明其所憑,亦屬理由不備。以上諸端,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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