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林昌民 被告 蘇仁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被告履行契約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另備位聲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亦為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本件原告先、備位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4,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4,000,000元定之,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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