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吳瑟鳳 訴訟代理人 邱培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帝豪酒店、三普寶麗金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依上開規定,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5,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