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9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貴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蕭承信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