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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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8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伏谷清相對人即債務人展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寶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劭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