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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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95號聲請人 賈景光美商肯尼莎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美商肯尼莎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賈景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美商肯尼莎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肯尼莎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肯尼莎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清算完結,將編製之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提請美商肯尼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承認並決議通過,並指派賈景光擔任美商肯尼莎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賈景光為美商肯尼莎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美商肯尼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帳簿文件保管清單、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鄭以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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