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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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71號聲請人 林清泰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清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
6年6月16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提請該公司106年7月11日股東臨時會承認並決議通過,並指派林清泰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清泰為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應保存簿冊及文件一覽表、保存人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6年度司司字第12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鄭以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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