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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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東雄
被   告 英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059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4,030,000元,應繳裁判費40,897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3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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