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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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77號
原 告 呂沄澤
被 告 許晉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