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小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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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宜小字第398號
原   告 美麗皇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艾樺
訴訟代理人  張榮欽
被   告  林泰賓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美麗皇家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
)之區分所有權人(門牌號碼:宜蘭縣○○市○○里○○路
○○○○號5樓),積欠原告自民國(下同)108年3月起至
109年8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8,000元及108年2月起
至108年11月汙水基金10,000元,合計28,000元,經原告多
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
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
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
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管理費
繳交明細表、汙水費繳交明細表、存證信函、系爭社區報備
證明(見本案卷第8至16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宜蘭
市公所108年9月4日市工字第1080017632號函、系爭社區
組織章程、系爭社區生活公約(見本案卷第29至36頁)等件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陳述及上開事
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準此,原告依首揭規定及系爭規
約,請求被告給付28,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係促
請本院為上開宣告假執行之職權發動,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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